低保工作又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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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9:44 沈阳晚报 | ||
7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低保处获悉,为解决由于动迁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且跨区居住过程中办理低保的无章可循的情况,保证我市的低保工作公正、透明,市民政局出台了《沈阳市低保工作有关程序补充规定》。据低保处袁革处长介绍,《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低保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受理。由于动迁或其他复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应在调查核实原住及现住房的情况下,区分不同的情况受理:对异地动迁,货币化安置有固定住所的,应要求将其户口迁移到永久性居住地,由居住地受理;由于非动迁原因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应将户口迁移到永久性居住地申请受理;非异地安置仍回迁,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应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居住在属于无任何手续的临时搭建设施、违章建筑或农村用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低保迁移批转 对低保户由于动迁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且跨区居住的,应履行低保迁移批转手续:由原办理低保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移交材料,由社区将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5日—30日报市民政部门办理批转。 三、批转迁移条件 对异地动迁不回迁、货币安置有固定住所的,必须将户口迁移到永久居住地,方可继续享受低保;对非异地安置仍回迁,但在短期内不能回迁的,应办理批转手续并在现居住地继续享受低保;由于非动迁原因长期到异地居住的,必须将户口迁移到永久性居住地,方可继续享受低保;对异地动迁,以货币安置但没有购房的,应动员其购房落户或将安置费按一次性安置费计入家庭收入。 四、公告、信访和举报反馈制度 对新申请和续领低保人员名单,要坚持“两次公告”制度。对公告结果、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社区经认真调查核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填写《公告情况处理反馈单》,向街道办事处反馈;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要及时登记并认真解答提出的问题;根据举报内容,区、县(市)民政部门要认真进行核查,在一周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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