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遭扣两年多 行政行为属违法 四川夫妇打赢官司获赔逾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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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0:52 三秦都市报 | ||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张某与其妻1998年购买了一辆解放牌大货车。2000年12月31日,张某驾驶该车装运一车货物从太原运往重庆,车行到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18K+500M处,与停在此处的一辆解放牌半挂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西渭管理处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管理所以下简称高管局西渭处绕北所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并于当天扣留了张某的车、货物及车辆有关手续,但未开具扣留凭证。 2001年1月15日,高管局西渭处绕北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并于同年3月28日将认定书送达给闫某。张某没有在认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申请重新认定。同年6月,货主将货物拉走。至2001年8月,事故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2002年9月,夫妻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及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三单位高管局西渭处绕北所后调整分属于后两者单位同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扣车、扣货、扣证行为违法;归还所扣车辆和证件,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近日,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是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高等级公路交通秩序和事故调查处理,原高管局西渭处绕北所的处理行为应视为交通厅的委托行为,且诉讼中,交通厅未向法院提供其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中可以扣车、扣证的依据。省交通厅的行为给张某夫妇造成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省交通厅2000年12月31日至今扣押张某的车及相关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15日内将车恢复原状返还张某夫妇,并赔偿其2000年12月31日至2002年12月30日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2412.8元;2002年12月31日至返还车辆前按每日201.6元赔偿。绕城高速生态管理局(简称)三日内返还张某夫妇的各项证件。宣判后,几方均未上诉。 梁月玲 记者 浩文 实习记者 齐华 实习生 柳洋 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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