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告代理员私吞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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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2: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这是我市首例保险公司和代理员关于保费之争的官司 林小红 阮辉玲 胡民 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走上法庭,向代理员讨要2.8万多元的保费。但是代理员出具了保险公司收下这些时开的发票。 这是我市首起保险公司和自己的代理员之间的官司。湖里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称,卢姓女子是该公司的代理员。2001年双方签订了《产险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卢某作为该公司的业务代理员,代办车险与非车险的业务。卢某在代保险公司收去保费时,须当日将保费存入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但卢某签订的11笔保单,共计2.8万多元的保费,至今都不与公司结算,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要求法院判令卢某退钱。 卢某说,这11笔保险业务,确实是她办的,但她已将保费全部交付给公司了。因为保险公司既然已确认她所代理的保险合同已生效,而且给她出具了发票,这都是以保费入账为前提的,她如果不入账就拿不到保单和发票,就不可能交给客户。 她还说,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出具发票必须收取营业款,否则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卢某向保险公司借用了发票,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持有卢某办理借用手续的相关凭证。 同时,虽然合同约定通过公司指定账号转账支付保费,但公司从未指定过账号,事实上,公司也从未要求被告通过转账支付保费,卢某经办的全部业务都是现金支付的。 卢某说,业务的全部程序都已完成,不存在结算的问题,相反,保险公司还欠她8%的代理费。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了保险公司在管理代理员时比较混乱,内部财务制度也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两种,一种是内部职工,一种是代理员。对内部职工的管理非常明确,内部职工几乎不经手钱,都按业绩记录单结算。而对代理员来说,则有另一套管理模式。表面上看,保险公司与代理员签订的合同十分科学,但实际上,双方约定的每日转账、每月一结都没有严格执行,代理员仍可以用现金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保费发票都出具给了卢某,但无法提供公司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了借用手续。11单讼争业务发生的跨度长达4个月,保险公司未收取营业款,却又不停地放单、出具发票,与他们所称的当日转账、每日一结的结算方式相悖。保险公司实在拿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而法院只能凭借证据确定“法律事实”,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于“客观事实”是怎样的,可能原告、被告双方都清楚。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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