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中途退出不退款欠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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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养老院返还冯某购置费二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何倩丽报道:年逾七旬的冯老伯住进养老院不到3个月,突然得了肺炎,到医院治疗后一直没有再回养老院。入住前,冯老伯和养老院签订了中途退出不返还费用的协议,法院审理后却认为,这样的协议条款对中途退出的人显失公平,因此该条款无效。 刚进养老院就生病 2001年11月4日,冯老伯由女儿送到广州某著名养老院托养,双方约定冯老伯试住一个月,费用2000元;一个月内转为长住就交一次性购置费2万元。当天,冯老伯就和养老院签订了《入住(托养)协议书》,约定:冯老伯(乙方)在养老院(甲方)托养,如中途(包括亡故或其他原因)退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购置费甲方不作退回,当月托养入住费、护理费甲方也不予退回。之后,冯老伯陆续支付了定金1500元、按金1000元、入住和伙食费1700元、购置费3万元。 协议签订后,冯老伯住进养老院托养,不料,在2002年1月26日,也就是冯老伯住进养老院不到3个月时,他患上了肺炎球菌感染。根据病情需要,冯老伯当天办理了出外就医手续,之后他先后到两所大医院治疗,至今也没治好。 要不回费用上法庭 冯老伯认为,他入住期间,养老院提供的各项服务及设施没有原先承诺的条件,特别在医疗、护理、康复工作方面服务质量较差,才造成他入住不久就得了肺炎。因此向养老院提出终止协议的履行,并要求按实际费用发生额计算,返还余款。几个月后,冯老伯得到答复:同意终止协议,但不同意退回一次性购置费。 双方协商不成,冯老伯一纸诉状把养老院告上法庭,提出,养老院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违反了有关不得实行直到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收费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其返还扣除实际入住期间所发生的费用6000元后的余款28200元。 养老院则辩称,一次性购置费是有关规定允许收取的。 条款不公平判无效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老伯和养老院签订的《入住(托养)协议书》有效,但协议书中关于“乙方自愿托养,如中途(包括亡故或其他原因)退出托养,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购置费不作退回,当月托养入住费、护理费甲方也不予退回”的条款,对于托养后短时间内中途(包括亡故或其他原因)退出托养的托养人而言,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返还扣除实际入住期间所发生的费用6000元后的余款合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老伯与法院的托养协议予以终止,寿星大厦返还冯老伯购置费24700元。(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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