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23名“出嫁女”讨回征地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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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07:35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长沙县法院对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10宗涉诉23人的“出嫁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3名“出嫁女”共获征地补偿费729705元。 “出嫁女”通过法律讨公道 盛红彬等10名“出嫁女”原系长沙县星沙镇大塘六组村民。结婚后,她们或因男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或因是男方到女方落户而未迁出户口,其子女亦随母亲落户该组。 大塘六组的土地陆续被征收后,原农业户口和新增户口已逐步转为和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该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对“非农业户口”组民与“农业户口”组民按“同等政策”予以分配,但对户口仍在该组的“出嫁女”及随母落户该组的子女按其他组民一半的份额予以分配,其理由是这些“出嫁女”及子女均不属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不应享有分配权。该组15名户主出具了一份《会议记录》,认为对“出嫁女”及子女减半分配是村民自治通过的决议。 盛红彬等23人认为,大塘六组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其作为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拒绝足额分配征地补偿费的作法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遂向长沙县法院起诉,要求大塘六组支付征地补偿费差欠款。 法律为“出嫁女”撑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农民集合而成的群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是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因此,大塘六组的农民集体对该组范围内被征用前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盛红彬等23人中有2人系男方到女方家落户而登记为原大塘六组的村民,其他均为出生登记在大塘六组的的户口,因而23名原告均属大塘六组原农民集体的成员。 因该组土地已被全部征收,国家征地时上述原告已列为安置对象,征地补偿费作为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范围的安置对象的生产和生活的安置费用,故盛红彬等23人应与其他同等条件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大塘六组在决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予以分配时,以部分户主的会议决定排除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人员和“出嫁女”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作法,因其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而认定为无效。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国忠 俊明 卢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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