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婚必须签合同 今起西安婚介机构启用统一的服务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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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0:34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丽莉 实习生 王晓慧杨乐即日起,西安市民到各婚介所进行登记,必须要与婚介所签订一份全市统一的制式合同。 昨日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全市各婚姻介绍机构从8月1日起,一律使用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条文规定,婚介所必须认真核对并如实记录征婚者提供的征婚信息资料,如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独身证明等,并将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婚介所还必须及时为登记者 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条文规定,婚介所欺骗登记者,要双倍返还基本服务费用,若婚介所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登记者,且在60天未服务的,登记者可提出终止合同,服务费用如数退还。如登记者提供的征婚信息资料有失实之处,或利用婚介所为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行为的,婚介所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续签基本服务费用减半收取或双方约定。 据介绍,该合同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号、备案,不得自制和复印,以防止作假行为的出现。同时要求婚姻介绍机构不准设置合同以外的附加内容,若需增加有关条款,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双方也可补充约定,但不准超出婚姻介绍范围。对于此前登记并交费、服务未到期的征婚者,应逐个补办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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