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防暑降温措施属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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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2:22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实习生 曾颖 记者 黄丽娟)本报新闻110近日接到不少单位职工的反映,询问降温费到底该不该发? 昨日,青山区一工厂员工称,这么热的天,单位还要他们晚上加班,没有任何解暑的东西,也不发降温费。 武汉轮渡公司一职工反映,单位没有防暑降温措施,也没有发放降温费。 武汉轮渡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称,公司由于效益不好,在高温季节一般不发放降温费,但有降温措施,如发放六神花露水等物品。客运、轮渡等一线职工,每天还有降温饮品,如绿豆汤等。 武汉现行的降温费发放标准如何?武汉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彭燕娥昨日介绍,1992年市劳动局转发的文件上面写明,武汉“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每人每天5角钱,规定了发放降温费的月份(7月、8月),从事高温、高空、露天作业等特殊工种的职工为每天7角钱。这个标准11年来没有改变。 随着时代的进步,职工工资标准大大提高。按5毛钱的标准,职工每天的降温费连一根冰淇淋都买不到,何谈防暑降温?政府能否制定新的防暑降温标准? 彭处长介绍,目前还不大可能。计划经济年代,就业特点为“高就业、低收入”,需要政府规定一些政策性补贴项目,降温费为其中一种。按现行国际惯例,工资直接体现劳动者的价值,不管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有充分的工资制定自主权。降温费如何发放,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但政府可根据《劳动法》进行有效监督,企业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尤其在高温季节,更应适当考虑提高职工的劳动报酬。少数企业在高温下漠视劳动者的健康,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防护措施,属于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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