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38年无法“退休” 66岁老太状告单位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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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5:40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8月1日讯 (见习记者杨建林)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工作了几十年,今年2月18日,她所在的工作单位认为她年龄偏大,不适宜继续在目前的岗位上做工,就让她停止工作。当老人再次要求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答复却是无法办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老人将单位告上了法庭。7月30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郭老太今年66岁。她在法庭上陈诉,她于1964年8月随丈夫来柳州师专工作,在学校食堂担任炊事员。1965年7月至1967年8月在学校放羊,1967年9月至1969年上半年因“文革”动乱在家,下半年至1975年7月在学校断断续续做零工,1975年8月至今在学校商店、体育保管室做临时工。 计算起来,郭老太在柳州师专做了38年的临时工。一直为郭老太的“退休”问题奔波的侄女覃女士认为,郭老太的条件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劳动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应该负责帮办理退休手续。 在法庭上,被告柳州师专的代理人出示了一份来宾市人事局于今年6月就郭老太退休问题作出的复函。该函认为,根据自治区劳动厅桂政老险字【1996】9号文件精神,无论是临时工还是长期临时工,都必须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郭老太未办理用工手续,故不能按退休办理。 代理人认为,郭老太1987年10月就满50岁了,按理应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学校不办理可以提起诉讼,可是她现在直到今年6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驳回郭老太的诉讼请求。 郭老太的代理人、其侄女覃女士说,从1987年开始,他们家里人为了郭老太的退休问题,不知找了学校多少次,但学校都说上级文件规定,没有招工手续的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正在帮郭老太查找招工手续。覃表示,是否为郭老太办理用工手续,学校是有责任和义务的,所以校方以没有招工手续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由,是推卸责任。 7月30日,覃女士收到了柳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郭老太至1987年已满50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此时她去找被告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双方就发生了劳动争议,而郭老太直到2003年5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已超过了时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郭老太对于期限问题并未向法院主张又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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