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脱壳”逃债?照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家啤酒经营部把欠债不还钱的某箭吧告上了法院,站在被告席上的箭吧却称,欠下“酒钱”的是“强占箭吧经营场地”的某俱乐部,和他们并不相干。事实果真如此? 俱乐部变身成箭吧 2002年5月,这家啤酒经营部开始向某俱乐部供应啤酒。俱乐部初期还能依约付款,渐 被强占场地与己无关 箭吧认为,这个诉讼主体有错误,他们与欠钱的俱乐部两不相干。箭吧提供了一份据说是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箭吧曾于2002年4月、6月前去工商局投诉张某、黄某等人非法侵占其位于机场路的经营场地,并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某俱乐部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该事实经工商局查实属实,并经工商局调处后,张某、黄某等人已于2002年7月中旬将箭吧的经营场地归还。 两块牌子实为一家 然而,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这份证明根本就是一份虚假的证明。另外,在2002年俱乐部的一起拖欠工资纠纷案中,原告员工们都陈述:俱乐部与箭吧是同一企业,只是对外同时使用两个不同的名称而已。 法院认为,被告箭吧抗辩称其经营的场地被他人侵占、其与俱乐部不是同一主体,对此,被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明是虚假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在法院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的众原告的陈述却证明了两者确系同一主体,因此法院认定,俱乐部对外产生的民事活动应视为代表箭吧,对啤酒经营部的欠款也应由箭吧来偿还。 (罗颖 何倩丽)(晓航/编制)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