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车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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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8:50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吴玉)昨日,省人大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的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上路巡查,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帮助承运人联系车辆,对被扣押车辆的乘客和货物及时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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