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部门没有履行职责 养鱼农民终于讨得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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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8月2日电(欣娱)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7月31日对一起因发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通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对2002年6月20日金沙镇进鲜港水域死鱼事故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原告顾某等8家养鱼户终于讨得说法。 据《现代快报》报道,2002年6月20日清晨,顾某等养鱼户发现鱼苗及成鱼大量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通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通州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法定职权;发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后,尽快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这起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一直未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而原告又不能直接要求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水质检测,致使死鱼事故的原因无法准确分析。法院认为,被告以上推诿、拒绝的行为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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