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超限运输成为公路“杀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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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有关部门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并未得到遏制。目前,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中,超限运输的已经占到90%以上。因为这个原因,山西省的干线公路有44条线路受损,损失13.8亿元;北京房山区近900公里的县级以上公路有1/3受损严重,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路面质量与世界6大著名桥梁等同的江阴长江公路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公路超限运输的治理已经进行了近10年,然而,这个老大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一边是从未放弃过对超限运输执法查处的有关政府部门,一边是利益驱动下我行我素的超限运输者,究竟是什么在刺激超限运输的“蓬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是经济利益这只无形的手在诱发超限运输的滋生、蔓延。 额外的经济利益诱惑的不仅仅是运输企业,对汽车制造业和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同样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影响。 对于运输企业来说,超限运输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捷径。如果超限运输能够逃脱交警的检查,不仅逃避了罚款,更在于逃脱了数额可观的税收和养路费。即使被交通警察查处,其利益仍然十分诱人。 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出厂的货运车,明明标示载重五吨,在装运了八吨甚至十吨货物的情况下仍然运行正常,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生产厂家之所以在汽车吨位上做手脚,就是为了迎合少数运输企业偷逃税收和养路费的需要,从而使自己在竞争激烈的汽车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另外,超限运输难治理,不能不说也有交通部门的责任。如果把超限运输全部消灭,一些交警就没有了钻空子搞“创收”的机会。 然而,相对于超限运输引发的公路严重毁损来讲,运输企业、汽车制造企业、某些交通警察的利益都是微不足道的。这种现象所反映的是一个市场经济秩序如何管理的问题:经济运行管理制度滞后、缺乏对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像国际质量认证一样,从建立健全约束公路超限运输行为机制入手,对每一个可能产生超限运输的过程实施监管,不放过任何可疑环节,不给超限运输的企业可乘之机,把超限运输消灭在萌芽中。 笔者认为,要治理超限运输,硬化依法整治公路运输的行为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及交通执法部门的行为,对公路超限运输的人和事有法可依,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依法办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规范汽车制造企业的行为,不给运输企业的超限运输提供机会。汽车出厂之前,厂家应该在相应的标识上注上真实载重量。工商部门应当把汽车制造商是否按照实际载重量真实标出,作为考核其是否讲究诚实守信的基本内容之一,记入诚信档案。运输企业在购买了某厂家的汽车后,一旦由于超限运输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生产汽车厂家的责任。 另外,对超限运输的企业应予以重罚。对那些为了一己之利,敢把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投入的巨大资金修建的公路当儿戏的超限运输者,要罚得他们永远记住教训。同时,吊销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和运输企业的交通运营证。 (来源:郑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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