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公司发票保费装进腰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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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4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保险代理人侵占客户保险续保费被判刑。 身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宋某,收了投保人的钱后,不但据为己有,还伪造保险公司的发票欺骗投保人。但聪明反被聪明误,玩火者,必自焚。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宋某因其侵占客户的保险续保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现年25岁的被告人宋某系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一年前,宋某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聘任为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业务员)。 在任职期间,宋某于2002年7月份至2003年2月份,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马某、潘某、丁某缴纳的续期保险费共计12070元。在收取客户的投保费后,宋某没有将投保费向公司上缴,而是据为己有。为了欺骗投保户,宋某随后去保险公司开出正式发票,然后“克隆”一个假发票送给投保户马某、潘某、丁某。 2003年3月16日,郑州中原区某公司经理、客户丁某因意外伤害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索取意外保险金,可到了公司丁某却发现,保险公司并没有自己的投保手续。自己手里明明拿着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宋某给自己开具的“发票”,保险公司里却没有自己的投保手续,这其中一定有诈。于是丁某到公安机关报了案,随之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第64条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张胜利 马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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