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排水发电游客溺死案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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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因北京永定河排水发电致使妻子和女儿被水流冲倒溺水而死案一审判决后,原告郎荣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21日,一中院作出驳回郎荣涛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2002年7月7日,郎荣涛与妻子王海燕、女儿郎岚及两位邻居驾车到北京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西永定河河道内游玩时,逢上游约3公里处的京西发电公司下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排水 郎荣涛在起诉状中称:因京西发电公司未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致使妻、女溺水死亡。为此,要求京西发电公司赔偿丧葬费2000元,医疗费635.70元,死亡赔偿金372800元。 京西发电公司辩称:我公司下属的下马岭水电站根据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属正常生产活动,该活动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郎荣涛、王海燕等人游玩的河道并非旅游景区,应当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事故发生时正值汛期,根据法律规定,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王海燕与其女郎岚发现河水上涨后,未及时撤离河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公司排水发电与王海燕、郎岚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郎荣涛所诉我公司应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义务,无法律依据,故我公司不同意郎荣涛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下马岭水电站根据其上级部门的调令排水发电属正常生产活动,其排水发电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违法性。下马岭水电站排水发电行为与王海燕、郎岚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下马岭水电站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现郎荣涛主张下马岭水电站应当在河道沿岸设立警示牌,履行告知或警示义务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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