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伤人 犬主要“出血”(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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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3:1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受害的两个孩子共获得2万多元赔偿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狗主人分别向受害人赔偿9400多元和1.2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8000元和1万元。 3月21日下午5时多,高殿中心小学二年级学生叶泽弘放学回家,途经高殿村时,突然窜出一条大狗,对叶泽弘又扑又咬。叶泽弘左手手臂一连被咬伤多处,左臀也被咬伤一块,裤子都被撕破。叶泽弘边哭边往家里跑。 随后而至的谢伟然及同伴被这一场景吓得目瞪口呆,就在此时,大狗突然撇开叶泽弘,向谢伟然等人追来。谢伟然和同伴撒腿就跑,但他跑在最后,很快被恶狗追上。 狗一下子将谢伟然扑倒在地,对其脸部又撕又咬,小伟然头上、脸上鲜血直流,痛得“哇哇”大哭。直到狗主人出门喝止,恶狗才停止撕咬。 事后证实,这只大灰狗没有接受任何防疫措施,两名孩子和他们的家长因此一直生活在对狂犬病的恐惧之中。 市中医院传染科的医生说,谢伟然的脸上多处受伤,咬痕很深,甚至都能看到骨头,日后免不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毁容。 由于狂犬病的潜伏期很长,最长的甚至可以长达20几年,一旦发病,死亡率是100%。 3月31日,叶泽弘和谢伟然的家长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狗的主人王微老、王江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叶泽弘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费用35967元以及继续治疗费;谢伟然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各项费用36021元及继续治疗费。 为了证明咬伤孩子的狗是被告王微老、王江义饲养的,叶泽弘和谢伟然的家长提供了3份与两名小学生同行的孩子的证言,以及新闻报道中目击者的证言。 被告王微老、王江义却否认咬伤两名孩子的狗是他们家的,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说,高殿村有不少无证狗,就连原告自己家里都养有一条,为什么偏偏断定是他家的狗咬了人?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新闻报道中目击者的证言可以采信,并认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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