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挪用美金涉嫌贪污 北海某公司头头被判刑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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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5:24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8月3日讯(见习记者许海鸥 通讯员杜柯璎) 8月1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春梅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宣判,柳春梅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名成立,数罪并罚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53岁的柳春梅曾任北海市化纤厂筹建处主任,2002年5月15日,因涉嫌贪污被拘留,后被批捕。 北海市中院审理查明:1990年12月柳春梅任市粘胶纤维化纤厂筹建处主任,后在1993又出任北海化纤公司负责人,柳春梅是这两个国有性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1990年11月,柳春梅出国考察时需用美金,柳实际支出1万美元,但在回国后却将另外的71014美元换成70多万元人民币并将其中47万元存入杨某的私人账户。 1992年12月29日,柳又以化纤厂名誉借款300万元给海泰公司,海泰公司当天即付12万元利息给化纤公司,但柳并没有将这12万元存入公司账户。1992年,柳将上述两批款项转入某证券公司炒股,后又将炒股所得5万元给杨某建房。后炒股亏本,只存下20.55万元,柳春梅又采取与某公司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这批款项私分,除去手续费等,柳分得12万元并存入自已儿子的账户。 法庭没有认可柳春梅所言59万元炒股是法人行为的辩护,并有书证、人证证明柳将炒股变现款20.55万元私分的事实。法庭认为,柳春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59万元谋取私利,并侵吞公款12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当天,当年北海市化纤厂筹建处有关人员,也旁听了宣判。 作者:许海鸥 杜柯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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