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的录音算合法证据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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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0:49 今晚报 | ||
据悉,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却有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资料是否也在其中?法院如何审查这类录音证据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承揽合同纠纷案中的审判长一中院民二庭张克勤法官。 据张法官介绍说,在2002年4月1日“新证据规则”实施之前,法院在审查“视听”证据时首先便是要看这份证据的取得是否经过了对方的同意,否则便是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实际当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很少见的,而依据《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却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所以,“同意与否”这个判断标准对“视听证据”来说便显得有些严厉。而“新证据规则”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张法官介绍说,现在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真实性成了首先要被考虑的方面。对于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录音证据,一般情况下先要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证据认可不认可,如果不认可,法庭将会要求对方出具反证予以证明。除此之外,法庭还会根据录音资料取得的时间、地点以及背景声音等判断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在对方不认可,而真实性又不好判断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但同时,张法官认为,“未经同意所获取的录音资料”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目前还尚存一些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录音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保障隐私权和保障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二者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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