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私自录音成为呈堂证供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0:49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古津贤)“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这在2002年前后有着较大争议,因为一部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得“非法录音证据”较之以前有了截然不同的排除规则。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便确认了当事一方所出具的一份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录音证据,并将其作为判案的关键证据。 一中院所审理的这起加工承揽合同案主要是因为债权债务纠纷而起。本市一家包装厂为本市一制药厂加工产品,而在生意往来当中,制药厂却一直拖欠包装厂17万余元的加工费不予给付。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包装厂将其2001年3月1日前的债权债务一并转为北辰区一村委会所有。为了讨回制药厂所欠的17万元,日前,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起诉。然而,村委会起诉时距离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年,而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却为2年。要打这场官司,必须首先要赢得诉讼时效。如果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曾经中止或中断过,那么,诉讼时效就有了重新计算的可能。为了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节,作为原告的村委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特殊的证据:村委会负责人和制药厂负责人的一段谈话录音,主要内容是村委会找制药厂索要加工费时,制药厂负责人称待经济好转时再给付。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便构成了时效中断的条件。 法庭之上,对于原告村委会出具的这份录音证据,被告方制药厂并不知情,也就是说是未经允许私自录制的。由此,这份关键证据能否被法庭确认成了案件的一大看点。经过审查后,二审法院一中院对其予以认定。由于村委会这份有利的录音证据的被认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7万元的债权债务纠纷得以解决。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