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不登记丢钱白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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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法院认为,王某无证据证实曾入住,和酒店无服务合同,驳回请求 去年10月14日,钱某和女友王某来到广州。入住酒店时,钱某一人办理了登记手续,而王某没登记,两人共住一间房。钱某说,入住时,他曾就客房不能反锁、走廊没有监视器以及酒店不将房门钥匙交给客人等问题提出异议,但酒店称服务员是24小时值班,绝对安全。当晚他们休息后没有离开房间,到第二天早晨8时30分左右,发现房门虚掩,经检查两人丢 钱某和王某认为,酒店安全设施不齐全导致财物损失,于是告上白云区法院,要求判赔损失1755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书面道歉。 被告酒店出示了住宿登记,表上注明:“贵重物品请存放在收款处之免费保险箱内,否则阁下一切物品之遗失,酒店概不负责”,在该登记表“住店时有无贵重物品保管:请写明有/无”一栏,钱某填写了“无”并签名确认。酒店认为,钱某称财物失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王某并没有登记入住不具有主体资格。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实当天她入住酒店,而且当天登记入住的是钱某,王某和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是不适格主体,对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的房间没有反锁设施,虽然其安全措施不完善,但这与钱某失窃的事实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钱某称在该酒店丢失财物,除了他报警陈述的材料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他在该酒店失窃,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钱某负有举证的义务,因此,钱某对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何况,钱某在住宿登记表上已写明无贵重物品需保管并签名确认,因此对钱某所称在酒店丢失财物,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钱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钱某、王某负担。 (罗颖 何倩丽)(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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