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起诉欲继承遗产法院做主老人居有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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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8:29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孟庆有江玉田)8月1日,今年85岁的沙芳玲老太太在旅顺口区法庭与儿媳王宁就房屋腾退纠纷对簿公堂,令沙芳玲老太太高兴的是,从此她有了栖身之处。 沙芳玲老太太的老伴故去以后,身体健康的她,经常参与社区活动。当她了解到社区内妻子已故的宋国良老人身患脑血栓且子女忙于工作身边无人照料时,一种社会责任感促使她主动到了宋国良家,帮助料理家务。不久,她作出了一个决定,要与宋国良结婚,尽管子 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王宁说:“被告不是我的婆婆,她与我公公宋国良是非法同居的关系。被告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要她腾退房屋,我有公公1999年3月立下的死后将51.5平方米私房归大儿子所有的遗书为证。公公死后被告强占房屋不走,我们为此争吵不休。2003年4月我丈夫病故,我的子女已经长大需要住房,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沙芳玲立即将房屋腾退给我。” 被告沙芳玲说:“我与宋国良结婚8年多,虽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也是事实上的婚姻,怎么能说我们是非法同居呢?宋国良患脑血栓6年多卧床不起,直到他死都是由我一直在伺候,我倾尽所有积蓄,倾尽全部精力,到头来落下劳而无功,赶我走。我无颜面对自己的儿女。我不要宋国良的遗产,我只是无处居住,所以我要求在此居住到死的那一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沙芳玲与宋国良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被告不享受继承权。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由房产所有人宋国良所有,宋国良遗嘱中注明由其大儿子继承。其子去世后由他的权利继承人王宁继承,符合法律规定。该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是被告与宋国良同居多年,又对患病的宋国良精心照顾,现年事已高,其亲生儿子的住房面积较小,加之人口又多,老人不方便回去居住。根据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应由被告享有使用权。在被告去世后,由原告接管该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判决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道某巷101室的私房一套归原告王宁所有,由被告沙芳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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