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送传票竟要当事人代缴汽油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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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8:55 长沙晚报 | ||||
书记员受到通报批评和罚款 本报株洲讯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夏某在为当事人送达传票时,竟向当事人收取50元的汽油费。昨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该院主管副院长立即当面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退回50元汽油费,同时,该院对夏某进行了通报批评,罚款100;院长、主管副院长各罚50元;主管庭长罚款100元。 据介绍,6月21日,家住荷塘区的曾女士因一件民事纠纷到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她一次性缴纳了1000多元的上诉费。7月29日,芦淞区人民法院通知她第二天去领传票。次日一早,曾女士到达法院后,工作人员并没有立即把传票交给她,而是问她要50元钱,说是汽油费。不料,曾女士身上却只带了20元。工作人员看她钱不够,连忙叫她下午3时带足钱再来。 下午3时,曾女士准时赶到了法院。十多分钟后,一位姓夏的书记员开着车叫上曾女士和另外一件案子的原告,一同去给被告送达传票。车到一家加油站后,夏某即叫曾女士去给他加50元汽油,并安慰她说,你只加50元,算少的,高的时候,我们让他们加200元。最后,曾女士花53元给夏某加了汽油。曾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加油站开具了发票,交钱的是她,发票的客户栏上写的却是芦淞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的曾女士对此感到十分气愤。(谢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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