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民叫板村委会规定法院判决尊重村民自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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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9:23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王新彦,男,47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人。1974年,他被村里安排到中原第四建筑公司工作,但户口仍然留在了村里。每年村里都向其他村民发放福利,却长期以来不给他发放。他多次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王新彦认为,他的户口在村里,就理应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里给予的同等待遇,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作为村民应该享受的平等待遇权,遂于今年5月15日将三官庙村村委会 与王新彦有着类似遭遇和不满的,还有其他7位同村农民。他们也和王新彦一样,相继以相似的理由将三官庙村村委会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7月1日,法院对这8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上,被告三官庙村村委会辩称,王新彦等8名原告要求被确认为本村村民没有事实根据,不给8名原告分配收益是经过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对村里的经济事务依法享有管理权。 三官庙村村委会主任张改焕说,1996年12月,村委会制定了《三官庙村关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暂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王新彦等8名原告不能享受村民待遇。而且,王新彦等8人提出分得2001年、2002年两年的村民待遇的要求,村委会已于今年6月20日召开村民大会,对此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反对8人享受村民待遇。据此,不给王新彦等8人分配收益,代表的是全村村民的民主意愿,完全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因此,村委会要求法院驳回王新彦等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一起“个人权利碰撞村民自治”的诉讼,法院近日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焦点,表面上看,是原告能否享受村里福利待遇的问题,但实质上涉及到了如何处理“保护个人权利与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矛盾。 该院认为,户籍是公安机关对某人作为某地常住人口的证明,本身并不带来任何经济待遇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户口形成了明显的城乡差异,并与不同的经济待遇相联系。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否以“户籍在本村”作为享受村民待遇的依据,不应由法院裁判,而应由各村村委会依据村民会议的决议自行予以规定,属于村民自治权的范围。 该院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而对村经济事务的自我管理,包括对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决定权,作为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理应由村委会负责。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并未授权法院对其自治事务进行审查、纠正。而且在本案中,在是否给予8人村民待遇的问题上,村委会执行的是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在此问题上如果出现偏颇和错误,有赖立法的改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不应通过法院不当干涉村民自治权来实现。 据此,法院最后认为,本案中不给予原告村民待遇,是大多数村民依照民主程序进行选择的结果,法院尊重、支持这一结果,并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分别驳回王新彦等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8名原告表示要提出上诉。(韩俊杰张胜利马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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