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侥幸”告赢“马虎”证券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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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9:58 大连晚报 | ||||
日前,股民吴女士状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大连同兴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夏证券公司”)赔偿股票损失一案,先后经过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终于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吴女士明白自己胜得侥幸,如果不是被告证券有限公司在操作中出现了失误,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会被保护。 原告吴女士在中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说:1999年上半年,自己在华夏大连同兴街证 被告华夏证券公司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吴女士取消与郑先生的委托买卖股票关系后,并没有人通知本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接受原告委托人郑先生的委托,将原告B股账户中的代码900934的股票8.1万股卖出。郑先生为卖出原告的B股股票,填写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时,将股东账户号的数字填错了。当时,我公司向郑先生提出异议,因为着急没有改过来。但是,卖出原告股票是原告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此案查明,原告吴女士于1999年在被告处开设了B股股东账户,账户号为C900783262。原告口头委托郑先生在被告柜台处帮助买卖股票。同年8、9、10月期间原告买进新亚B股8.1万股,分别为1.8万股买进价0.204美元/每股、2.2万股买进价0.186美元/每股、4万股买进价0.19美元/每股、1000股买进价0.16美元/每股。以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必须有自己的电话委托才能买卖自己的股票协议。至此,原告说已通知解除与郑先生买卖股票委托关系,但是,被告否认这点,原告也拿不出充分证据。 2000年1月2日,郑先生填写原告股票账号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时,将股东的账户错写成“737626”,通过被告的交易柜台将原告代码900934股票8.1万股以每股0.31美元价格卖出。同年11月,吴女士发现自己股票被卖出后找到被告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被拒绝。2001年6月,代码900934股票出现股票卖出价为每股1.208美元的大幅度上扬情况。 法院经过调查,被告没有737626股东账户。 法院对原告所说的解除与郑先生委托买卖股票关系事实不予认定,郑先生为原告买卖股票行为有效。郑先生在行使代理权时,以一张填写股东账号错误的代理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通过被告柜台将原告代码900934股票8.1万股卖出,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考虑股票所具有的不定价值特征,一审判决:被告华夏证券公司按判决生效执行之日之代码900934股票价款减去该股票卖出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华夏证券公司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护一审原判决,驳回上诉人华夏证券公司的上诉请求。 案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办案法官,法官说,股民在解除与委托人的关系时,必须有书面通知给交易场所,否则自己的利益难以受到保护。作为证券公司,操作时要极其规范,否则要承担过错责任。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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