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嫁”二夫反要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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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09:59 齐鲁晚报 | ||
法院认为于法无据 本报济南8月4日讯(通讯员 赵岭 记者 董震)近日,平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索要彩礼款产生的纠纷案,女方反诉时不但不退男方彩礼,还要求赔偿女方的精神损失费。对此索赔要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秦某(女)都是平阴县人,两人经人介绍于2002年3月16日订立婚约,订婚当日,男方给了女方彩礼款6000余元。然而今年6月,女方又与他人订立婚约。男方发现后提出解除婚约,并提出女方应退还彩礼。因女方拒绝返还彩礼款,男方将女方告到法院。在审理期间,女方又提出反诉,称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其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女方的反诉请求,并判决女方退还彩礼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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