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期羁押先治特权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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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0:29 法制日报 | ||
治理超期羁押先治特权意识 唐光诚 为了治理超期羁押这个顽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再三强调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识之士也提出了很多办法,但是超期羁押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超期羁押 据报道,今年年初,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在依法监督犯罪嫌疑人建树谋被超期羁押一案中,发现该市阳店镇派出所所长李建增、民警郭建刚在建树谋不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亦未被劳教委批准劳教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李、郭二人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建树谋被非法羁押3个月。近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民警郭建刚提起公诉。同时,对同案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该派出所所长李建增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了解,这是检察机关首次对超期羁押案件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该是明确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派出所所长李建增、民警郭建刚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对建树谋羁押三个月是于法无据的,也即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所以应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处罚。 为什么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原因是人们头脑里固有的特权意识作崇。往往认为公检法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代表法律,就是超期羁押,也是为了办案的需要,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于是人们形成了一种习惯思维,认为超期羁押严重是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而不敢用刑法审视这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结果当然难以对症下药,不能治本。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现象都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如对某些地方领导,某些执法机关违反刑事法律的职务行为不敢用刑法审视,往往冠以什么“地方保护主义”、“决策失误”、“说情风”等模糊概念一言蔽之。权力意识、特权意识使人们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习以为常,这实际上是放纵了犯罪,是依法治国最大的障碍,自然难以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行政执法者不执法,又何以执政为民? “此案的办理,在当地公安机关引起强烈震动。”超期羁押行为具有普遍性,希望它不仅仅是在当地公安机关引起强烈震动,在整个司法界也应引起强烈震动,在整个国家都应该引起强烈震动!根除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特权意识,真正树立起人们的法治意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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