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拍来的仓库没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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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3: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当事人要求法院解除合同 林小红 阮辉玲 周赞马 花了60万元从28位竞拍者中胜出买下了一个仓库,后来却发现仓库没有产权证,日前,集美一村民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退回钱来。 这个案件关系到村改居后,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问题,因此备受瞩目。经过一审判决后,该村民已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日前也开庭审理。 张某是集美某居委会第三小组的居民。他说,2002年11月,浒井村居委会和浒井村居委会第三小组共同贴出公告,要拍卖一石仓库。12月2日,张某在28位有资格的竞拍者中,将价格从底价3万元叫到60万元,并最终以这个高价胜出,买得这个仓库。后来,张某发现,仓库没有产权证。 他原认为仓库还包括前面的一大块空地,后来被告知不包括空地,加上居委会和村小组未出具有关购房证明手续及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所以,张某将居委会和村小组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回自己的60万元,并按法定银行利息加3倍计息。还要求两被告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居委会称,石仓库是第三小组所有,由第三小组组织拍卖,居委会只起到监督作用,因此自己没有责任。第三小组认为,张某中标,并当场交付现金,意味着合同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他说,当时拍卖标的物包括石仓库在内230多平方米。事实上,他竞得的石仓库面积很小。他还进一步认为,居委会和村小组的拍卖活动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村改居后,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属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居委会和村小组不再对这些土地有经营管理权。 张某还认为,即使退一步说,土地还属于集体资产,根据国家法规,在拍卖前也应进行资产评估,而石仓库由于没得到产权确认,也无法评估资产,就直接拍卖,也是违法行为。 居委会和村小组辩解说,张某的行为属于投资风险,应当由他本人来承担。同时,产权等问题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拍卖行为也属于民间拍卖行为,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范畴。因此,仍然认为自己不该负责任。 市中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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