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出证明,嫌疑人变成国家教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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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15:40 合肥报业网-合肥晚报 | ||||
贪污嫌疑犯韦瑞永畏罪潜逃,返乡后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临泉县检察院反而为他开具无罪证明,让他堂而皇之地成了国家教师。本报曾对此作出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阜阳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后,韦瑞永被绳之以法。临泉县纪委经过1年多的调查,于2003年6月28日作出决定,为韦瑞永开具无罪证明的大胆检察官李某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嫌疑犯成国家教师 韦瑞永是临泉县田桥乡韦楼村村民,1984年经时任大队支书的父亲韦培清的推荐,当上了韦楼村小学民办教师。1995年4月至12月,韦瑞永兼任田桥乡韦楼村会计。因涉嫌贪污一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3月10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下达《逮捕人犯意见书》,移送公安机关审查逮捕。 畏罪潜逃的韦瑞永,在外地躲避了2年多时间后,回到村里,若无其事地继续当他的民办教师。1999年,在临泉县最后一批民师转正工作中,韦瑞永还顺利地向省、市教育部门申报,转成了公办教师。 据韦楼村村民反映,韦瑞永涉嫌贪污,但在其民师转正中,临泉县检察院对韦瑞永的身份开具了带有检察院公章的“说明书”,证明韦瑞永不是犯罪嫌疑人。 据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处证实,在韦瑞永的档案中,临泉县检察院以加盖公章、正式函件的形式,确实为韦瑞永出具了“关于韦瑞永同志情况的说明”。该“说明”写道:“我院对韦瑞永既没有立案,更未批准逮捕。” 2002年1月31日,本报率先刊出《贪污嫌疑犯如何成了公办教师?》等连续报道。在阜阳市主要领导的批示下,临泉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月作出判决:被告人韦瑞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同时,临泉县纪委对究竟是谁为韦瑞永开具了无罪证明立案调查。 副主任开具无罪证明 调查中,临泉县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检委委员李某在此案中的尴尬角色逐渐浮出水面。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调查小组的成员向记者介绍,从2002年3、4月份开始,调查小组着手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的解释是,他是在前任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安排下,给韦瑞永出的证明。 但前任检察长在接受调查时说,不知道这个情况,李某写的这个说明不规范,不代表检察院的证明。 在媒体对韦瑞永一案曝光1年多后,临泉县纪委终于在2003年6月28日下达了《关于给予李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决定》中说道:1999年12月,在我县办理民师转正期间,县教委派员到县检察院调查韦瑞永有无犯罪记录,时任检察长魏希民和副检察长李卫国安排李某办理。当天上午,李某向魏、李二人汇报说,韦瑞永没有被逮捕,也没有被立案侦查,并给县教委出具了“我院于1996年对韦瑞永的父亲韦培清立案侦查,1998年撤案,韦培清一案不涉及韦瑞永任何问题,我院对韦瑞永既没立案,更未批准逮捕”的证明,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最终使韦瑞永得以转为公办教师。2003年6月,县教委已行文决定将韦瑞永公办教师资格取消。 李某身为共产党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按照领导安排办理韦瑞永是否有犯罪记录并出具证明的过程中,过于轻率,工作失职,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犯有严重错误。李某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查。根据李某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111条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务会议2003年6月28日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新德 本报记者 余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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