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 万元打了水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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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1:54 新闻晨报 | ||
历时3年的两次诉讼,花去了4.6万余元的诉讼费和企业的大量精力,但直至今日,上海某科技经济信息公司的267万元却一分未讨回。 1998年8月18日,某科技信息公司员工刘某携带一张127万元的支票和一张140万元的银行本票,与某银行的信贷员陆某一同至上海茂盛公司要求兑换现金,兑换267万元现金由陆某办理签字。 茂盛公司收下267万元的支票和本票,将等额的现金分12次交付给了银行信贷员陆某,陆某也于1999年7月6日向茂盛公司出具收到267万元现金的收据。 因陆某未把上述钱款交还刘某,刘某在2000年8月17日,曾起诉茂盛公司索讨267万元钱款,因诉讼主体不适,被法院驳回起诉。 去年,该科技信息公司再次起诉到静安法院追究茂盛公司责任,同时追加了陆某为第三人。 茂盛公司不回避收到过267万元欠款所有权人的证据,声称已将同等现金还给了交付票据的陆某,认为陆某是票据资金所有人的表见代理人,该收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票据资金所有人承担,并强调即便该诉讼原告是票据资金的所有人,也丧失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佐证127万元支票的支付人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按照金融法规的解释,本票资金所有人是本票的申请人,而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是该本票的申请人。第三人陆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该科技信息公司要求茂盛公司赔偿267万元,应首先证明自己是267万元的支票、本票项下的所有人,现查明127万元支票的出票人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本票的申请人,遂一审判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晨报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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