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灯滞后”源自法律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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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4: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郑州市市区路口“信号灯滞后”现象是个老问题,三年来我在郑州市几家报纸上发表言论对其反复呼吁。8月4日郑州媒体题为《路口未装信号灯交通事故频发生》的报道中说:“8月3日,汝河路和文化宫路交叉口两辆公交车相撞,3名乘客受伤。附近居民说,这个路口一个月要发生三四起交通事故。”“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科研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有200多个路口没有信号灯,原因是根据有关规定这些地方没有达到装信号灯的具体条件。” 为什么市民对久已存在的“信号灯滞后”现象多有怨言,却又对明显不作为的有关部门束手无策?为什么负有“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有关部门却对此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总是超然于事故之外? 我的看法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对道路上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新修道路相交路口安装信号灯的时限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路口不及时装信号灯制定处罚规定,对于因此引发交通事故后有关管理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更是没有规定。 再看《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郑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也都是强调人、车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管理,却不见“路口未装信号灯”时的相关规定。 为了多方印证,我在网上查看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这些地方法规如同“一母同胞”,都带有“母法规”的相同有病基因。看来,必须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把应装信号灯的路口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装信号灯,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动作”,并定出相应罚则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如此,治理“信号灯滞后”现象方能有法可依,除此,治理这个顽疾别无良策。大河报2003-08-06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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