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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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4:5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单士兵 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某,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而学院收费后提供的服务质量低劣,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院告上法庭。7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见8月4日 近年来,教育消费已成为居民家庭最主要的一项支出花费。然而,当前一些教育机构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却往往不能让人满意。一些“野鸡大学”,甚至包括许多合法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都往往出现诸如课程严重缩水、课时随意更改、教员配备混乱等问题。 在这起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中,按照原告区某的上诉内容,这种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不符合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只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才能担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等规定。从上诉内容中我们发现,那些所谓的“高校教师”由于其水平和素质极差,很多大学课程都无法讲解清楚,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也无法解答。显然,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欺诈了教育消费者,损害了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有关教育消费的投诉已经很多,围绕教育消费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却很少有人以教育消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提起上诉。我想,这与教育消费的本身特点有关,因为教育消费作为一项“软性”的消费,其服务质量的优劣很难像普通有形商品那样去界定。另外,许多教育消费者缺乏“索证”意识,对教育消费有关的招生广告、发票等各种凭证缺乏认真审视和妥善保存,难以提供自身权益受损的有效证据。 近年来,随着高校收费实行并轨,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人教育,是由成人受教育者自己掏腰包接受高等教育的。这样,作为教育消费者,他们同样应该享有“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打击那些以欺骗手段来分食教育市场这块蛋糕的不法办学机构,维护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河报2003-08-06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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