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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交通事故案例——本报服务读者律师团第7次法律咨询热线活动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6:37 江南都市报

  交警认定后能起诉吗

  南昌市出租车司机文先生来电:他去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对责任的认定是对方负全部责任,后来对方申请重新认定责任,上一级交警部门认定时变更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对此不服能向法院起诉吗?

  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谭淦良律师: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赔偿请求有期限吗

  丰城市谢女士来电:她妹夫等亲属2001年下半年乘熟人介绍的出租小车途经吉水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位家人死亡,一位家人重伤。经吉水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由于司机本人也受伤,司机要求回丰城市家里治疗,此后失踪,据说连车都卖了。她妹夫的小孩多次找吉水县交警部门要求尽快解决赔偿问题,无果。请问赔偿请求会超过期限吗?

  谭淦良律师:这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应由司机本人负全部责任。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1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伤治疗费用怎么算

  南昌市钟先生来电:他小孩20多岁,在马路上行走时被一摩托车撞伤,脸部伤口6厘米,现已缝合创口即将出院。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者负全责。现住院治疗医药费已由对方付,请问医院继续治疗的费用能否问肇事者要,脸部创伤若整容,费用能问他要吗?

  谭淦良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损害赔偿标准中,医疗费应当是“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根据医院的出院小结和法医鉴定来确定。

  交叉相撞如何担责

  南昌市李先生来电:今年5月,他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他的头部被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现在责任方相互推诿责任,如何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万山律师:维权途径之一:李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以公交公司未尽其安全运输之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维权途径之二:李先生也可以将公交公司与货车车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130条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李先生完全可以起诉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必须明确一点,李先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只能择一行使。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就违约与侵权选择一种起诉对方。

  无照驾车撞人重伤

  南昌市张先生来电:前不久,其侄子小张无照驾驶摩托车将一人撞成重伤,公安机关将小张刑事拘留。他问:小张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法律对小张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万山律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无驾驶员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小张涉嫌交通肇事罪。

  2、《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未调解起诉不合法

  赣州市刘女士来电:刘女士几个月前被出租车撞伤,共用去2万余元的医疗费。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刘女士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却未受理此案。她问: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

  万山律师:法院这样做合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基础上,召集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调解。该办法第34条还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刘女士在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调解的前提下直接向法院起诉,在程序上不合法。刘女士必须经公安机关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由公安机关制作调解书;调解期满后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公安机关制作调解终结书。刘女士只有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时,才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单车撞人如何定性

  南昌市张先生来电:上个月,张先生父亲被一名15岁男孩骑自行车在某路口转弯处撞倒受伤,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几千元医药费。当时,小男孩没报案,逃跑了。事后,张先生找到了该男孩及其家长。他问:这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何追究对方的责任?

  万山律师:1、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从主体方面来看,自行车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类型之一,所以其交通事故主体的资格没有问题。同时,从交通事故的主观、客观、客体等方面分析,本案的情况都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往往把交通事故的车辆限定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事实上,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属于交通事故的车辆范围,这些非机动车辆引发的事故依法亦属于交通事故。2、关于责任承担。本案中,男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及时报案,并将张先生父亲送医院救治。但男孩未报案,并且肇事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所以该男孩应对此事故负责,但由于男孩未成年,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男孩的监护人即其家长承担。

  出差受伤怎样维权

  南昌市谢小姐来电:谢小姐系某企业职工。前不久她因公出差,在途中,乘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她在事故中受了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该客车司机负全责。她问,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万山律师:1、谢小姐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该客车所属的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谢小姐以侵权为由,起诉客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只可择一行使。

  2、根据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谢小姐在因公出差期间遇车祸受伤,应属于工伤。同时该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谢小姐可以待交通事故侵权索赔处理完毕后,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结果适用该办法相应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谢小姐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其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费用、津贴等。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南昌市陈女士来电:两天前,她亲戚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南昌市党家巷驶出至叠山路由右向左拐,与一辆由东往西驶来的小客车相撞,她亲戚受伤。余女士问,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黄贵昌律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另外,当事人一方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南昌市汪先生来电: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十级,赔偿费用如何计算?护理费和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

  黄贵昌律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汪先生所询问的交通事故伤残十级,赔偿费用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其中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造成伤残的,误工费从住院之日起计算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止。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者需要护理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司机逃逸费用谁付

  景德镇市李先生来电:他儿子在广州市花都区一家出租汽车公司承包了一辆出租车,经得公司同意,聘请了一名司机。后司机开车撞伤了人。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司机逃掉了。现今,他儿子已预付了2万多元的医疗费。李先生认为伤者已痊愈,然而他却拒不出院。请问,司机逃逸,费用谁付?伤者拒不出院,费用谁担?

  黄贵昌律师:交警部门认定的应由司机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在司机逃逸后,伤者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实际支配人支付。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实际支配人垫付了上述费用后,可以向司机追偿。对于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产生的费用由伤者或残者自行承担。

  事故车货物能否扣留

  瑞金市徐先生来电:前几天他驾驶的一辆运输车与一辆载有三人的摩托车相撞。他已预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交警还要求他预交3万元。车上运输的属于他人的货物被扣押。徐先生问,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运输的货物能否被扣押?他有没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

  黄贵昌律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由此可见,交警扣留徐先生运输的货物没有法律依据。而交警要求徐先生预付医疗费合法。

  策划、文/记者王枚显梁瑞颖图/记者欧阳苏敏

  本周五话题预告:合同纠纷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记者梁瑞颖报道:本周五(8月8日)推出“合同纠纷”话题。如果您需要律师解答有关合同纠纷方面的疑问,请于8月8日下午3:00~4:30拨打本报律师咨询热线:0791-6849801、6849807、6849539。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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