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少女吊死精神病院 医院有过错判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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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6:4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汕头8月5日电】一花季少女吊死精神病院,其家属以医疗损害为由,将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4日下午,该赔偿纠纷一案有了结果,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3183.47元。 2001年12月31日,时年16岁的陈某因精神异常被送往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部诊治,经精神检查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按医嘱予以一级护理。2002年1月18日晚上约11时2 2002年7月15日,死者父母以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对陈某患“分裂样精神病”诊断错误,治疗、护理均有过失,对其构成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充分注意到患者病情的变化,看管护理方面存在过失,对陈某自缢死亡,被告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法院于是判决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赔偿金共计103183.47元。 作者:(记者艾青)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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