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讨回30余万医疗费 患者要索赔900余万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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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7:35 时代商报 | ||||
21岁的男孩因肠梗阻进入沈阳军区总医院治疗,三天后进行了手术,术后男孩的家属被告知,孩子的小肠大部分坏死,切除后仅余35厘米,造成短肠综合症。惊闻噩耗的父母悲痛之余认为是医院延误了手术时机,才造成如今这个不可挽回的后果,遂找到医院协调,但院方坚决认为是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才延误时机的,自己的诊疗毫无问题。在男孩住院半年后,因其拖欠4万余元住院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谁料,在其起诉后男孩及其家属提出了反诉,以院方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患者终身残疾为由索赔各项费用共计900余万。 案子历经三年,期间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共做出了三份鉴定结论。昨日,该案又一次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身兼原、被告双重身份的当事人双方又一次坐到了法庭上,此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军区总医院方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偿还截至2003年7月31日已拖欠的医疗费321563.31元。” 第一份鉴定 患者成被告 据介绍,手术后,院方认为患者一般情况良好,临床已治疗终结。但患者家属并不这么认为,经其申请于2000年11月2日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委员会认为:患者既往多次有类似症状发作,但原因不清,均经保守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此次病人入院观察无立即手术指征,医院的各项检查治疗是积极的,符合医疗原则,造成上述结果是因病人先天性肠系膜畸形,病例罕见,病情复杂,临床表现不典型,加之入院后48小时家属暂不同意手术治疗,以至于72小时后才手术,肠坏死已不能挽回。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手持这一纸鉴定,医院方认为患者以医院延误了手术时机造成后果为由拒不出院纯属无理纠缠,且当时已拖欠医药费4万余元,严重侵害了医院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故于2001年1月将袁峰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第二份鉴定 反诉索赔900余万 2001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在答辩的同时当庭提出反诉,并请求法院判令沈阳军区总医院赔偿自己的医疗依赖性补偿费8415000元;护理依赖性补偿费306000元;生活费124800元;营养补助费275400元及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 鉴于此,受理此案的沈河区人民法院民庭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做医疗鉴定,专家们鉴定后得出结论:本例小肠切除术后的短肠综合症系由于院方诊治中存在的不足加上病例少见,临床表现复杂,致使观察时间过长,手术时机延误所致。袁峰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在昨日的庭审中,院方对这份鉴定结论提出了疑义,其代理律师认为这份结论的做出首先在程序上不合法,患者有亲属在市法院工作,没有遵守回避原则,另外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缺乏科学性。其认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之前沈阳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之后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质疑第三份鉴定——最高法院司法鉴定 在昨日的庭审中,最新的证据除了院方增加诉讼请求,出具财务手续证实患者已拖欠医疗费32万余元外,另一份新证据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于今年4月做出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份由沈河区法院经市中法、省高法同意后直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为:被鉴定人袁峰术后出现的短肠综合症系多因素所致,就医中医疗认识不足是其中因素之一。被鉴定人袁峰目前状况相当于1-3级残疾水平。 就这份鉴定,袁峰的代理律师当庭也提出质疑,认为鉴定结论所答非所问且相当模糊,不准确且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院方律师提出已告知患者家属,因其拒绝手术才延误时机的说法,袁峰代理律师认为,医院的告知应该是一种正确的、到位的告知,并且告知患者家属不手术的后果,但医院没有做到此。而院方认为是否接受手术治疗是患者的权利,在其行使这种权利的同时也应承受由此带来的后果。 庭审在双方激烈的辩论中结束,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主任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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