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动手为哪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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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8:1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只因一点小事,同事间互不相让,继而大打出手。近日,千山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本想让对方赔偿医药费的王某万没想到,赔偿款没得到,反而给付被告迟某赔偿款1326.5元。 据介绍,王某与迟某是同事。2000年8月11日下午2时许,王某将门卫的拖布拿来拖地,引得门卫迟某非常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后迟动手打了王头部两下,王挥拳还击,双方厮 事发后,王、迟二人于当日均到千山区医院住院治疗,王某入院诊断为:左环指关节脱位、左环指割伤、胸部及肘部擦皮伤,住院20天,共花费医药费、误工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628.66元。迟某入院诊断为:左八、九肋软骨骨折,头面部外伤,住院22天,共花费医药费、误工损失等费用4630元。 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迟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王、迟身为同事因小事产生殴斗,被人劝解后,本应认真反省,相互谅解,平息纠纷,而双方非但如此,却再次口角,特别是王某竟掷砖头殴打迟某,遂未打着,致使事态扩大,并且当另一年轻男子参与殴打迟某时,竟也上前踢迟某腹部一脚,最终导致迟某肋骨骨折等后果。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对此案应负主要责任,迟某负次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处王某赔偿迟某各种损失4630元的60%,即2778元;迟某赔偿王某各种损失3628.66元的40%,即1451.5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原告王某应给付迟某赔偿款1326.5元,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总计350元,反诉费350元,总计700元,由王某承担420元,由迟某承担280元。富强王福利记者 田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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