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发呼吁书成诽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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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09:05 重庆经济报 | ||||
原告:《呼吁书》侵犯了名誉权 被告:我没文化写不出这样的文章 本报讯(记者 蔡培蓓) 65岁的邓仲良至今没能想通,因为满街散发的《呼吁书》落款有他的名字而被推上了被告席。为了洗清自己的冤屈,而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他向中院提起了上诉。昨日上午,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周平是原江北区房管局的局长,她在起诉书中称,邓仲良是江北区下横街6号房屋的租赁户。1994年,江北区房管局经批准对下横街6号进行集资解危。随后,并与邓仲良等住户签订租约,对房屋进行租赁管理。 然而在1998年10月根据政策调整公房租金后,邓仲良开始拖欠房租。后经法院判决,邓仲良交纳房租和滞纳金,但是邓并未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2002年4月4日起,周平突然发现在江北城和观音桥地区开始流传着一张《呼吁书》。书中除了对房管局集资建房提出质疑外,还称她本人在这项工程中非法牟利,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而该《呼吁书》的落款上留有邓仲良的名字。周平认为由邓仲良散发的《呼吁书》严重影响了她的名誉,给她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邓仲良告上法庭,要求邓向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在庭审中,邓仲良认为,周平仅凭一纸打印的《呼吁书》上有他的名字就认为《呼吁书》是他所写的缺乏事实依据。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邓仲良对江北区房管局和周平本人有意见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但是邓仲良却擅自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地点张贴、散发《呼吁书》的方式向外传播,其言词具有一定程度的诽谤性。于是法院判决,邓仲良以书面形式向周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法院驳回了周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拿着法院一审判决书,感到冤枉的邓仲良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邓仲良提出,自己没有文化根本无法写出《呼吁书》这样的文章来,《呼吁书》上的名字是打印的,他自己也不清楚《呼吁书》从何而来。 法院经过审理后,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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