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拒不清缴 法人代表出境被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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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17:24 北京晚报 | ||
拖欠国家税款拒不清缴,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阻止出境。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了解到,近日市国税局和深圳出入境边检部门合作,对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了上述措施。这是该局今年第二次成功实施离境清税手段。 1999年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国税局对其进行了查处,追缴该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实际已抵扣税款39万多元,并于2002年8月20日向该公司法定 包律师点评:为了防止税款的流失,国家有相应的制度来防止欠税的行为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制定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证件。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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