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岂能用钱代替 信阳市司法局还对不交纳“代偿金”的律师扣发律师执业证,导致律师无法正常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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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5:2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记者 何正权 信阳市司法局出台“代偿金”制度,规定律师每年每人交纳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1000元。对此,众律师纷纷质疑—— 6月30日,信阳市司法局一纸“信司文(2003)53号文件”,在信阳市司法界引起轩然 53号文件规定,本市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落实《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精神,切实履行对贫困人群进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为“广辟法援经费渠道,缓解法援资金不足”,故实行“代偿金”制度。 司法局多次召集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开会,明确宣布:注册律师、公证员每年每人交纳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2件)1000元,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每人交纳(1件)500元。该笔资金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制度,交纳代偿金的人员完成年度援助任务的,本年度代偿金转下年使用;不履行援助义务或完不成任务的,下年度重新交纳。实际工作中,为保证“代偿金”制度落实,信阳市司法局采取了不交“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就扣发律师执业证的措施。 信阳市司法局此举使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十分不满。律师们认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而任何一项法定义务都是不能用金钱代替的。“代偿金”制度以金钱代替义务,其实为某些人逃避应尽的法律援助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广大律师愿意为法律援助工作做出行业奉献,但不愿被强制交纳所谓的“代偿金”。如果律师交了“代偿金”就可以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那么法律援助案件谁来办?强制律师交纳“法律援助义务代偿金”无法律依据,而扣发律师执业证则属侵权行为。 由于律师们对“代偿金”制度有看法,均抵制未交。一段时间内,信阳市司法局扣着律师执业证不发,导致律师无法办案,没法出庭辩护。双方的僵持,不仅影响了律师的正常业务,同时也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援助对象无法得到法律援助。与此同时,有些今年准备注册的律师,也因“代偿金”制度的实施而放弃了注册。律师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纠正司法局的错误决定,也希望司法局尽快将其扣发的执业证发给他们,保障他们正当的劳动、生活权利。 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当事双方仍在僵持。大河报2003-08-07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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