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多有关人士提醒:借贷活动应完备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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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5:37 济南日报 | ||
眼下在农村,因生产、生活急需资金而金融部门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贷款时,私人之间的借贷就成了农民的主要融资渠道。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借款手续不完备、出借方对借款方的偿还能力考察不严等原因,致使民间借贷潜藏了许多的风险,不少债权人因此落了个鸡飞蛋打,不仅利息拿不到,连本金也打了水漂。 借据简单 白丢4000元 由于部分农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将自己的款借与他人时往往不注重借款合同的订立,许多时候都是书写一份借据即可。由于借据过于简单、用词模糊,不同的人理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含义,导致借款合同在履行时形成纠纷的可能性极大。 2002年4月,王某向赵某借款4000元,当赵某将钱交给王某后,王某出具一份“今收到赵某现金4000元”的收条,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当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逾期后,王某却拒不承认借款,赵某将王某诉上法庭。王某在庭审中称赵某所持收条是还款证明,并不是借据,而赵某也无其他佐证,最后输掉了官司。 利率过高 不受保护 刘某省吃俭用存下1万元,经人介绍借给地瓜加工户陈某,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按5分计算,用期3个月。因为淀粉行情下跌,借款逾期后陈某拒不同意按约定利率付息,刘某将陈某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陈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还。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私人之间的借贷利率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即不得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 顾及情面 丢掉借款 一般来说私人之间的借款,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有些当事人碍于情面,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及时进行追偿;等到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再行起诉,法院只好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有些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经济状况日益下滑,但仍不愿背个“落井下石”的名声,就是不向借款人追要,直到借款人实在不能偿还时才想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已过了最佳的时机。 杨某为承包果园向表哥冯某借款5000元,杨某拿到钱后给冯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一年内偿还。令杨某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苹果价格下跌,加上树龄老化、产量不高,当年就赔了近万元。冯某本想当时向杨某催要,但看到表弟生活拮据,没好意思提。2003年1月,冯某催要时,杨某却翻脸不认账,冯某无奈将表弟诉上法庭。在庭审中,杨某的代理人提到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庭采纳了这个意见,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民间借贷存在这样那样的隐患,有关人士提醒农民朋友,不管出于何种情况,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完备借贷手续,以免出现问题时束手无策。(王伟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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