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联名状告经理要求退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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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5:46 大连晚报 | ||
一建筑公司经理在位时,主管企业奖励给他一套住房,后来企业又发文收回奖励的房子,该经理不从,于是职工联名状告经理要求退房首席记者闻峰 经理在位时,主管企业奖励给他一套住房,但企业后来又以其虚报业绩骗取奖励为名发文收回奖励的房子。该经理不从,这个建筑公司的众多职工联名以公司的名义状告这个经理,要求其倒出奖励房。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8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8年前奖房原由8月4日下午,记者经多方了解,找到沈阳关东建筑公司一位负责人。据其介绍,李某1992年至1995年期间是沈阳关东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当时主管企业关东集团承诺,只要他在任职期间公司的利润能达到300万元,就奖励他一套住房。1995年5月22日,沈阳关东建筑公司向集团送了一份内容如下的请示报告:“我公司几年来在以李某为核心的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经公司研究决定,奖励为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李经理商品房一套。”集团批准,李某因此也就奖得了这套三室一厅的住房,时价30万元。 集团发文收回房子1995年11月,李某调离关东建筑公司。3年后,1998年10月,关东集团在审核关东建筑公司的年度报告时做出了如下批示,“你公司1992年至1994年的经营情况是在各处(队)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做出的,实际存在大量的潜亏。”“关于奖励住房和购买商品房的决定,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是非法的……因此,关东集团决定撤销对你公司1994年8月2日及1995年5月22日关于购买商品房和奖励商品房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意见……” 为索房打起了官司当年作为奖励分给自己的房子如今要被收回,李某不从。于是,沈阳关东建筑公司100多名职工以公司名义于2001年起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腾空住房。2001年9月,皇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企业内部引起的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驳回了沈阳关东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然而事情至此未能尘埃落定。2002年12月26日,关东建筑工程公司再次起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皇姑区法院此次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公司的所属单位关东集团已作出撤销其建立商品住宅楼的决定,被告李某获得该房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已不复存在,故原告作为房物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腾房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争议房腾空完整交还原告公司。对于一审判决,李某不服。2003年,李某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焦点:法院该不该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当庭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辩论的焦点于在法院应该不应该受理此案。李某的律师认为,关于房产的纠纷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是单位内部腾退房的纠纷,根据规定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而关东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李某已不是公司的人,与工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李某取得房产没有合法依据,没有理由长期占有关东集团房产。(来源:首席记者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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