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法律设计的目标有多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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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7:5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田必耀 关注法治就得关注人大制度,由此也无法回避人大代表在法治中的状态和价值。我们把湖南省人大代表近年来行使职权的两个点———以建议权为代表的“柔性”职权和以质询、罢免权为代表的“刚性”职权作为参照,寻找和反思人大代表履职状况,力求破解代表到位这一难题。 建议权:走近法律 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数据显示,1996年以来,湖南省人大代表在人大会期间人均建议数量在0.91至1.2件之间浮动,形成了一个“波浪”图形。笔者认为“波浪”包括4层含义:①总体上说,“波谷”、“波峰”振幅不大,最少697件,最多943件,这说明省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权状态平稳。②届初代表建议最少,到了低谷。新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的规程不十分熟悉,履职信息相对较少。③届末建议最多,到了顶峰。大抵可以揣测到代表普遍持这样的心态:珍惜最后一次在人大会上行使职权、反映民意的机会,期望解决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以期回报选举单位、群众。④代表届内建议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是代表不断明晰权责、逐渐熟悉履职规程、履职信息积累增加这一过程的客观反映。另据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有关资料,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保持每年80件左右。值得一提的是,代表议案虽然有减少的趋势,但量的减少带来了质的提升,部分议案成了地方立法和重大决策的“蓝本”。如惩治家庭暴力、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述职评议条例的制订等等。 与此同时,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人大会上审议发言,这些实践“建议权”的履职方式几乎为每一位代表所实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湖南省人大代表建议权的行使正在走近法律,渐渐靠近法律和制度所设计的目标。 质询和罢免:铁门徐徐打开 宪法规定,地方人大有权罢免本级行政长官、法院院长、检察长。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撤销权,人大代表有质询权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权。 2000年,怀化人大依法提起并实施5起撤职、罢免案:新晃、辰溪等4县共撤销6名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其中副县长1名、法官3名、检察官2名;麻阳高村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1名乡长和1名副乡长。 当然,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状况的评价,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行使质询权或罢免权为标准。但如果质询、罢免的条件存在,代表把这两项权力束之高阁,至少可以说对权力的行使还不到位。 省人代会上曾出现过质询、罢免,虽然数量少,相对于其他大多数省、市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罢免权处于静止状态而言,湖南省人大代表毕竟将质询、罢免的铁门徐徐打开了。 代表坦言:优化履职环境 2000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分别向在湘工作的106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19位省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发出信函225件,征询代表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关于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客观环境的评价”成了代表们议论的焦点。 代表执行职务的环境虽有所改善,但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习、执行《代表法》不够,导致不少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缺乏应有的配合,对代表视察、约见、询问以种种借口予以敷衍甚至拒绝;对政府工作或候选人难以知情、表决和投票时不一定能真正表达选民的意志;部分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等不能给予充分保证;新闻媒体对代表执行职务关注不够。 当我们反思、评判代表执行职务姿态和成效时,代表对我们提供的履职环境提出了期盼。代表建议权、质询权、罢免权的行使,需要“环境”和“平台”。对那些倾心竭力执行职务、牺牲自我而捍卫法制权威的代表,无疑是值得称颂的。但没有一种更为宽松、民主的法制保障,从整体上要求代表将各项职权行使到位显得不够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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