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仍然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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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0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方妍施健康)秦先生在合肥包河区相中了一套门面房,准备用来做茶楼生意。与房东口头协议8月5号由秦先生一次性支付现金28000元(暂定租用一年)。在与房东谈拢之后,秦先生就请来装潢公司看了房子,并制定了改装方案,而且还在外地订购了桌椅板凳等经营茶楼的一些必需品。可快付款时,秦先生的银行卡却意外丢失了,补办需要几天的时间。于是他又与房东口头约定7号付钱。 下午,房东却变卦了,打来电话说:“房子不能再租给你了,我已经另租给别人了。”这下秦先生不乐意了,但还是问:我现在就向别人借28000元钱,马上给你行不行?房东还是拒绝。秦先生就同意说可以放弃这个房子,但他请装修公司和订购桌椅所花费的钱必须要由房东给予赔偿。而房东认为桌椅板凳什么的都是秦先生自己订的,与他无关,他没有必要去承担这个义务。那么这个房东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安徽维益律师事务所张蕾蕾律师点评: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它形式等有效形式,但《合同法》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了,该合同成立。而《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因秦先生没有实际交付房租而尚未成立。但本案出租人在与秦先生订立合同过程中,无故不依约签订租赁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秦先生请装修公司、订购桌椅及为履行该合同所做的其它准备工作的必要费用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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