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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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44 沈阳晚报 | ||
被担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给人担保,就要担责。可是提供虚假信息让人担保,担保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日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担保人不负连带责任案,判决债务人个人承担80000元借款责任及利息10800元。1998年,李有福因做生意向西峡县伏牛镇基金会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有福除向该基金会付利息外,无力偿还借款。2 2003年4月3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有福与信用社的借款关系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李有福以虚拟的借款理由要求赵金山、李保全为其在信用社处借款提供担保,在办理担保手续时,信用社也没有向保证人指出此借款的真实用途,且信用社与李有福在填写借款合同手续时,对用途一栏均作了虚假填写。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与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刘照青任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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