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呼唤“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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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09:44 沈阳晚报 | ||
超期羁押是妨碍公正执法的“顽症”之一。在一些严重的超期羁押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贪赃枉法的事实。如果公安、司法人员把法律当作儿戏,不严格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就会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削弱法制观念。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3年年初帮锦州市黑山县某“身价千万”的副镇长“运作”承包一块面积近2000亩的林地,对方曾口头答应“事成后”每年付刘某1万元佣金来管理林地,并答应林间空地可提供给刘某种植农作物。可是“事成后”,该副镇长迟迟没有兑现承诺。刘某便写了一封信给对方,信中提出“我知道 说法: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所谓“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其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拘留、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超期羁押直接侵犯的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是执法不公的表现,其性质是非法拘禁。在媒体披露的案例中,有的超期羁押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多年。所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被列为当前刑事诉讼中的难点,民众对此反应强烈。 为了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还应依法通知其家属,可本案当事人的家属至今未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任何书面凭证。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37天,可刘某被拘留到被批捕之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37天。这就是典型的超期羁押。 但由于种种原因,超期羁押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地存在。有关人士认为,能否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时限的规定,关系到法律的完整公正执行。因超期羁押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期羁押产生的根源比较复杂。首先,政法部门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人员有特权思想,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政法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较特殊,工作过程中对保密性的要求较严格,很易形成“黑箱作业”,应该公开的也不予公开,缺少有效的监督;其次,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针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各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及延长办案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期限、审理期限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央六部委也联合就实施刑事诉讼法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补充解释。但是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执法过程,这些原则和笼统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解决一些细节问题。诸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以后仍然不能达到起诉的要求怎么办,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卷后能否先审查后决定是否收案等问题。对此,公、检、法三机关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于是案件在相互扯皮中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还有一些其它的社会根源,比如程序法的执行问题、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等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超期羁押问题愈演愈烈。 如此看来,作为惩治司法腐败的一记重拳,超期羁押的问题是必须尽早尽快解决的。好消息是,我国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自查自纠向超期羁押“开刀”了。20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公、检、法机关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题工作汇报会上获悉,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近几年来积极采取专项治理、加强制度建设等各种措施,大力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案件,使超期羁押案件大幅下降。超期羁押的案件2002年比2001年下降22%,今年1月至4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50.13%。其他省市地区也在积极推出各种举措防范于未然。比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分管检察长负责制、月检查、季通报情况等制度,还组织力量自行开发设计了“看守所检察信息管理软件”,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羁押情况实行动态全过程跟踪,确保随时发现和纠正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从8月1日起,北京市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新开通的“超期羁押举报电话”进行反映,检察机关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设计了《刑事二审案件审限跟踪表》,从一审法院所在地看守所等部门收取上诉状到二审终结直至移送执行,中间经过近10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移送交接,一目了然,责任分明…… 专家认为,超期羁押的预防和纠正应采取多方面、多层次的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不可能通过几次专项清理就彻底解决,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据悉,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公布了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地址,以供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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