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医师有过失造成损害医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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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0:31 锦州日报 | ||
[案例]去年5月,陈某因右腿患软骨瘤在某医院做切除手术,该院聘请退休医师胡某在为其实施手术时不慎将陈某右腿腓总神经切断,致其行走呈“公鸡步态”。法医学鉴定为6级伤残,为此,陈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损失,但该院称手术系胡某所为,责任应由胡某承担。为讨回公道,陈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聘请医师手术造成陈某人身损害的事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某19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医院聘请胡某代理为陈某做手术,即产生了医院与胡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胡某的行为虽然是与陈某之间进行的,然而它却产生了医院与陈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自应由医院承受。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受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造成损害,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本案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对陈某赔偿也是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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