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可为他讨回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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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0:31 锦州日报 | ||
近日,李某咨询:他的朋友田某到外地做生意,经营音像制品。一日晚上,正当他准备休息时,突然听到门外有急促的敲门声,对方自称是管区治安大队的警察,一个姓高,一个姓王,说是执行公务。田某因断定不了他们的真实身份,所以就迟迟没给开门。于是,两人强行把田某的房门踹开。进屋之后,先对田某破口大骂,又打了他耳光,并说他涉嫌贩卖淫秽光碟,接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搜查了他家,把田某家中的所有光碟都拿走了,还扣押了他2000元钱和一部手机。事后,他们认为田某没有犯罪嫌疑,但却拒不返还扣押的钱 如果田某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高、王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有二种情况:一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及个人擅自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高、王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名,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闯入田某店中进行搜查,其行为符合第二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第1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应予以立案。据田某所述,高、王二人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踹门而入,并且对田某又打又骂,属于手段恶劣,符合立案条件。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的非法搜查罪归检察机关管辖。因此,田某应该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举报,他们会依法立案,为田某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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