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来厦讨144万元服务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3: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市中院今天审查该案管辖权问题 林小红 郑金雄 曹发贵 因夸大销售额遭揭发而取消上市的杰威国际上市事件余波未了。今年7月,为其服务的香港郭业律师行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诉讼,追讨杰威国际的主要经营实体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 但被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指出,香港郭业律师行已于今年6月底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杰威和旗下的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所欠144万元的律师费。厦门华洋彩印公司遂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仅适用于香港法律,而且极有可能触犯香港刑律,应由香港司法管辖。因此,申请将该案移交香港司法部门。 该案在还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就遭遇程序问题:原告能否同时在两个法院起诉,而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两个不同法域的法院同时打一个官司,厦门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今天上午,市中院民四庭就管辖权争议的程序问题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审查。 据香港有关媒体报道,杰威国际的主要经营实体是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拟于2001年7月在香港上市,并于2001年6月发布了招股书,依招股书,正式上市日期为2001年7月6日。但上市前的7月4日,华洋因为被投诉夸大营业额,而被迫发出停止股份发售的公告,华洋最终未能上市成功。该公司因而退还了从投资者手中募集来的大约8100万港元。这一事件,成为2001年香港资本市场上的著名丑闻之一。 香港郭叶律师行诉称,2000年11月,与华洋签订聘任书,担任华洋在港上市的保荐人及承销商的律师。在聘任书中,双方就律师行提供服务的内容、华洋应支付的专业法律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对因不可预见的问题而导致的额外工作,双方都同意考虑增加收费额。签约后,律师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且已为此提供了额外的法律服务。但华洋仅支付了40万元港币,尚欠其他费用144万元未付。因此,向厦门市中院起诉,希望得到这笔欠款。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郭叶律师行认为,华洋是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它作为被告引起的诉讼,厦门中院当然具有管辖权。而且华洋在香港没有任何资产,为避免执行困难,故而来厦打官司。至于民事案件是否涉嫌刑事案件,也必须经过厦门市中院审查决定,本案是代理合同纠纷,也不存在涉嫌刑事案件的问题。 上午,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崇利博士也应法院的邀请参加了审查会。 上午的审查结果至发稿时未见分晓。 链接 管辖权: 当你决定将一个纠纷提交到法院审理时,你首先要看该纠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要解决法院的主管问题;其次要看这个案件应由哪一个地方的哪一级法院受理、审判,这就是管辖权问题。 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我国内地,设有四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管辖的权力不同,也就是级别管辖;而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是地域管辖。 还有,在对外交流过程中,由于事件的产生、发展和结果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又涉及到这种纠纷将由哪个国家、地区法院受理的问题,而且经常会产生冲突,对这种冲突的研究归国际私法学科。 (厦门晚报)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