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本月实行 开发商交楼须出示合格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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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近年来,随着期房变现房项目的增多,业主与开发商因“货不对板、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声从未平息,在产权证交付时间、项目建筑质量、房屋面积测量等问题上冲突更多。针对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广州市从本月开始实行《广州房地产开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同时向购房者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提交商品住宅交楼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保证书约定,承担商品房屋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企业过错给购房业主造成损失的, 《办法》规定,在广州市市辖区内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必须是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规定,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为800万元。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达到三级以上的资质,只在县级市还有一批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为100万元),这些企业将被淘汰出局,不能在市区开发房地产,只能在当地开发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年度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企业的项目手册中注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新的商品房项目将不予审批。 (彭纪宁 潘少婷)(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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