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帆)今年3月3日,本报刊发的“寿阳200万福利款建成‘寒心楼’”一文有果。记者昨日获悉,寿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福利大厦承包人阎新恒给付寿阳县福利企业总公司租赁费48万元。
寿阳县福利大厦始建于1994年,1996年竣工,占地2196平方米,建楼投入的200多万元资金,是寿阳县民政局动用社会募捐款和扶贫周转金而筹措的。该楼建成后,由于经营管理 混乱,经寿阳县审计局会计事务所审计,4年时间资产负债率由建成时的72.4%升高到139.28%,经营亏损给国家造成近150万元的损失。2001年,寿阳县社会福利企业总公司原经理将福利大厦承包给当地农民阎新恒,承包期限4年,承包费48万元。之后,由于承包合同条款和承包费等纠纷问题,引发一场官司(详见本报3月3日报道)2002年12月19日,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寿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后,因原告方不服,于今年1月8日上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1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晋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程序不当,将此案发回寿阳县人民法院重审。2003年7月21日,寿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判令被告阎新恒立即给付原告福利企业总公司租赁费48万元,案件受理费7260元,其他诉讼费3630元由被告负担。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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