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打架”企业遭殃 欠款35万被“强制执行”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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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2:57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只欠施工方35万元,却先后被两家法院“强制执行”共划走50万元——日前,福建开发商庄高扬向本报大倒苦水:“都是生效判决啊,真是法院打架,企业遭殃!” 记者调查得知,1997年,福建开发商庄高扬从厦门来渝投资,组建了重庆广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江津市开发紫荆花园项目,工程承包给江津市金桥建筑公司。2002年,广益和金桥因工程款纠纷在江津市法院对簿公堂,同年,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广益支付金桥工程 执行过程中,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02年10月15日,江津市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广益支付金桥工程欠款35万余元;2002年11月29日,九龙坡区法院随后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布该院受理了该区巴福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执行申请,裁定广益支付到期债权14万元,并将执行结果函告江津市法院。但江津市法院在接到函告后仍然坚持该院裁定,要求广益支付35万余元。就这样,原本只欠35万余元的广益先后被两家法院“强制执行”50万元,多支付了14万元。 九龙坡区法院为何介入执行?原来,一个叫刘春梅的人曾向该区巴福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此前该院已判决刘应支付基金会14万元。该院在裁决书中称:刘是以江津市金桥建筑公司津西分公司的名义,挂靠金桥承建广益开发项目,刘本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裁定对刘在广益的到期债权14万元予以执行。 8月6日到昨日,记者就此案走访了相关法院。江津市法院执行庭负责人称,该院是按照生效判决执行,没有过错;九龙坡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也称,该院处理正确,并无过错,只是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有瑕疵,不应将金桥欠刘春梅的钱说成个人应收款,而应写成工资,原因是刘春梅的身份只是金桥的员工;市一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该院已经进行协调处理,该退的必须退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教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认为:九龙坡区法院存在过错,原因是金桥、刘春梅和基金会之间是三角债务关系;而广益和金桥的债务关系已由法院终审判决,是另一种关系,广益属于三角债务关系中的案外人,九龙坡区法院无权直接对广益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正确做法是,由江津市法院对广益执行35万元划到金桥后,再由九龙坡区法院从金桥划走14万元给基金会。 (记者 王伟 陈能雄 实习生 赵波)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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