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出新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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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04:18 三秦都市报 | ||
自主创业者一年内收费全免 本报讯 记者 心光 荣梅实习生苏磊鑫记者8月7日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获悉,为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我省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制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近日出台。要求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 此次规定,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免缴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这些免缴费用主要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集贸市场管理费;4、经济合同签证费;5、经济合同示范性文本工本费;6、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7、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8、卫生监测费;9、卫生质量检验费;10、预防性体检费和接种劳务费;1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2、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13、劳动合同鉴证费;14、职业资格证书费;1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1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零售许可证费。 免缴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等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共5项,包括工商、民政、卫生、统计部门分别收取的临时性营业执照工本费、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医疗机构开业登记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等。 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公安、烟草等收费单位和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便可免缴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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